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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作者:王观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4-01 21:29 浏览量:564

    2009年7月8日,谢XX驾驶王X的轻型厢式货车,从罗穆路方向沿兴业路往桃园路方向行驶,遇赵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乘客李X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7月28日出具南公交认定[2009]第A00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谢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赵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李X春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谢XX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保。
    受害人李X春上有父母,下有三个未成年孩子,都属湖南农村户口。
    李X春来广州番禺、佛山南海一带打零工多年,但一直未办理暂停证。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想快点拿到赔偿金,多次与二位肇事司机及车主协商,只要求按农村户口赔偿,共计赔偿金28万元,但肇事司机及车主还是不愿赔偿。无奈,受害人家属(六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在受害人妻子的协助下,调查收集到受害人生前在广州番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并对受害人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要求赔偿金额为¥555,954 元。佛山南海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两司机及车主共赔偿受害人李X春家属共计¥552,920.2元。判决生效后,除保险公司外,其余被告未主动支付赔偿款。本律师代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7月底执行到位,六原告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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