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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监护不力 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作者:王观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4-01 21:51 浏览量:1667

    2009年4月1日下午小路开着车到某化妆品公司仓库运货,该化妆品公司仓库位于某镇一大院子内,该院子内有数家公司的仓库均租借在此地,院子内来来往往的货车很多,都是来运货或送货的。当天小路装满了一车货,因为前面有一部大货车在装货,车辆无法向前行驶,为此小路便准备将车子倒出院子,就在小路在倒车的过程中,突然听到旁边有人大声喊叫:“快停车,轧到人了”并且有人奔过来拉车门。小路一看连忙刹车,小路急忙下车查看,在他货车左后轮处躺着一个小孩,看年纪大概三四岁左右,身体下面一大滩血,小孩还在挣扎。小路一看这下闯大祸了,连忙拨打了120和110报警。就在120快赶到现场时,小孩子的父亲跑了过来,搂着小孩子在痛哭。120赶来之后经现场检查,小孩子已经死亡。小路当时就被警察带走了。该事故由当地交警处理,认定小路倒车发生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为事故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孩子的父母亲诉讼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事故虽然确定小路到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小孩子只有三岁,其父母任由一个三岁的小孩在车辆众多的场地上独自玩耍,其作为监护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判决小路在强制险范围之外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未然律师点评: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起监护责任,对于未能承担监护责任导致的损失,其过错行为可以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本案小孩子的父母亲过错十分明显,事故发生时其根本就不在孩子身边,其放任行为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在此未然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学龄前儿童过马路一定要有父母亲搀扶带领,对于已经读书的未成年人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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